关于第25319711号“永瑞YONGRU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永瑞YONGRUI及图 25319711

阅读:47404 2021-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长沙永瑞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林永瑞太阳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5日对第25319711号“永瑞YONGRU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20671…

  申请人:长沙永瑞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林永瑞太阳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5日对第25319711号“永瑞YONGRU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20671595“永瑞厨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

  2、申请人的“永瑞厨具”产品的销售情况;

  3、申请人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情况;

  4、申请人的信誉证明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已持续使用多年的知名太阳能品牌,在业界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最早于2005年7月26日已申请注册了与争议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后因被他人恶意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故争议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申请人合法注册,恳请对其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所获荣誉情况;

  2、争议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3、产品销售发票、安装协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暖器等商品上,201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唐淑荣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炉灶(烘箱)、燃气炉等商品上。2020年6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予长沙永瑞厨具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商标法》进行审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虽然争议商标“永瑞YONGRUI及图”与引证商标“永瑞厨具”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炉灶(烘箱)、燃气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差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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