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RONTLINE AIDS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8273号“FRONTLINE AI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9530号“前线行销 FRONTLINE”商标、第32523424号“一线厂库 FRONTLINE CLOTH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657号“前线”商标、第19250020号“FRONTLINE MEDIA”商标、第21184696号“正前方金服 FRONTLINE FINANCIAL SERVICES及图”商标、第32917437号“锋线轮滑 FRONTLINE”商标、第8356434号“123 艺术前线 FRONT LINE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服务上的国际领土延伸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培训和个人发展培训;提供与人体免疫缺损病毒和获得性免疫缺损综合症以及性保健和生殖保健相关的演示和实际培训;与上述所有内容相关的信息、顾问以及咨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组织和举办以慈善资金筹措为目的的各种娱乐,体育活动,文化活动和/或教育活动;组织和举办用于提高对人体免疫缺损病毒和获得性免疫缺损综合症以及性保健和生殖保健的意识的各种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以及教学课程”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第41类“娱乐;组织和举办以慈善资金筹措为目的的各种娱乐,体育活动,文化活动和/或教育活动;组织和举办用于提高对人体免疫缺损病毒和获得性免疫缺损综合症以及性保健和生殖保健的意识的各种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以及教学课程”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