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18639号“BILL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040297号“Billie Coun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332377号“BILLIE COUNTRY Billie Country HOME FURNISH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BILLIE”与第6731300号“伴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具有稳定对译关系,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