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70778号“DEGREN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410054号“Guy Degrenne及图”商标、第6410055号“Guy Degrenne及图”商标、第6410053号“Guy Degren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核定使用在第8、11、21、35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318514号“Degren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义已发生变更,变更后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41272号“腾讯软件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