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01741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42017418

阅读:113363 2021-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联友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君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1741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精心设计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申请人:广东联友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君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1741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精心设计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34011号“奥兹瑞其 zricky及图”商标、第6261484号“品生活 inLIFESHOP及图”商标、第7663428号图形商标、第11060749号“永锋集团 YONGFE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思、设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观上不存在抄袭各引证商标的意图。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各引证商标以及其他类似的商标在相同类别的商品上存在被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况,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获奖证书、申请人系列品牌活动的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

  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3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桌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垫、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垫、枕头商品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桌子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201741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4201741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8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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