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富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众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26199号“富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395494号“富银”商标、第10195710号“富银FUY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两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两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654148号“富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