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润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85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通知引证的第9453306号“红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公司已于2018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