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粤通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捷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91158号“粤通医药 YUE TONG YI YAO YTY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27852号“粤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93769号“Y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其余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