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4512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5451234

阅读:105625 2021-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鲲驰尚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51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8885号“锦诚汇 JINCHE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33…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鲲驰尚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51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8885号“锦诚汇 JINCHE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332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784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98935号“凤羽龙 FENGYU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07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融入传统文化元素,并寄托申请人对品牌发展的美好期盼,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进行商标注册,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正常合法注册,理应受到保护。已经有类似复审成功的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线上宣传;2、实体店铺;3、产品实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专用期至2020年7月6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拳击训练;体育训练服务;武术训练;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教育考核服务;体育教育服务;补习学校辅导;教育;培训;教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4日

本文《关于第454512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54512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7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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