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课堂内外杂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00305号“课堂内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课堂内外”作为申请人的独创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宣传、推广,早已深受广大顾客的信赖和喜爱,具有独特显著性和较高市场知名。申请人在先持有“课堂内外”商标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申请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申请商标相关的宣传使用证据;“课堂内外”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批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