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跃辉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39398号“豪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02601号商标、第30610815号商标、第13574609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均已宣告无效,上述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