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市政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582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0315号“鑫博强及图”商标、第48314327号图形商标、第9553542号图形商标、第35408896号图形商标、第47544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示证书图片、名片图片、印制管理办法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易被识别为艺术化的文字“B”,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至五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