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大红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丝纹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65658号“小红马 RedPon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2586号决定,于2020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其提交的在2016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规定的时限内,经过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企图进行不正当竞争。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均无任何使用,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在相关商品/服务上有使用的证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是对其恶意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其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