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711026号“桂之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桂之粉 48711026

阅读:126158 2021-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郭元蛟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11026号“桂之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24461384号“桂湘源 桂粉 GUI XIA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郭元蛟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11026号“桂之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24461384号“桂湘源 桂粉 GUI XIA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桂之粉”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桂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米饭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馄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8711026号“桂之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桂之粉 487110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7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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