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393547号“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及图 42393547

阅读:112825 2021-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93547号“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8886530号图形商标、第8490117号“北京汽车”商标、第1318…

  申请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93547号“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8886530号图形商标、第8490117号“北京汽车”商标、第13185895号“北京汽车 SENOVA及图”商标、第13185904号“北京汽车 SENOV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取得第14362742号图形商标所有权,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文字“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文字“北京汽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3日

本文《关于第42393547号“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及图 4239354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685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