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930203号“多蒙达 DUO MENG 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多蒙达 DUO MENG DA及图 47930203

阅读:91720 2021-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察右前旗多蒙德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知向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30203号“多蒙达 DUO MENG 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47199号“多萌达”商标、第11037528号图形商…

  申请人:察右前旗多蒙德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知向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30203号“多蒙达 DUO MENG 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47199号“多萌达”商标、第11037528号图形商标、第1793494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宣传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多蒙达”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多萌达”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报警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报警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外的数量显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报警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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