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942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35245号“顺希SHUN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已有“勇闯天涯”等系列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系列商标近似且共存,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品牌发展汇总、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证明、经销合同、宣传使用图片、申请人所获荣誉、引证商标档案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