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坤彬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88433号“Guanyi Wallar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84982号图形商标、第10508918号“1770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