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格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35233号“有家有爱好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23715号“好太太 Haotaitai”商标、第40016459号“好太太”商标、第30550914号“好太太Hutatai”商标、第46306386号“好太太 Haotentei”商标、第46268154号“好太太 Hao Dai Dai Haodaidai及图”商标、第46262967号“好太太Hao Dai Dai及图”商标、第45665511号“好太太Haotaitai”商标、第40011848A号“好太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至七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电炊具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家用豆浆机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有家有爱好太太”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八显著文字“好太太”,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一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