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市鸠江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知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80796号“鸠江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含有“鸠江”,但与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一致。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含义大于地理区划含义,且消费者意识中首先出现的是申请人提供的餐饮住宿和菜肴食品等服务,宜认定已获得第二含义。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鸠江”,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