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博鑫新型模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12048号“博鑫聚创 BO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62645号“BOXIN”商标、第9947597号“博鑫能源 BOXIN ENERGY SOURCES”商标、第37101915号“铂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建筑设备出租;商品房建造;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防锈;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施工监督;家具保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咨询;建筑施工监督;家具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建筑设备出租;商品房建造;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防锈;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