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科斯啤酒厂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86032号“MACK ARCTIC WA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7543号“妙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指定使用在“茶;食用王浆(非医用);糕点;饺子”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