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含蕾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桐城市飞翔装饰材料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2日对第24387497号“火炬手HUOJU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火炬手”承载着政治、经济等多重社会意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对我国公共利益带来损害,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含争议商标在内的“火炬手”系列商标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被申请人还存在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对“火炬手”的解释;
2、《奥林匹克精神在中国4亿青少年中得到广泛普及》报道;
3、(2015)京知行初字5151号一审判决;
4、商评字【2019】第0000232646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第20785177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6、北京奥运会火炬介绍、北京奥运火炬手协会登记信息及介绍、媒体报道;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火炬手”所表达的含义与奥运火炬没有任何关系,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争议商标在销售和宣传中的应用;
3、销售合同、发票;
4、争议商标所获荣誉。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均不予认可,并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信用报告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本案争议商标由中文“火炬手”及对应拼音“HUOJUSHOU”和火炬图形组合而成,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