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安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39815号“永安冬笋YONG AN DONG 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新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补强证据。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产品特殊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的联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函、地域范围图、产品检测协议及设备清单、人员名单、史料记载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仅简单罗列了当地自然地理环境,未对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气候、光照、降水、土壤等)之间的关联性分析清楚,且分析关联性时未结合自然条件的相关数据;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永安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关于“永安冬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经过修订,阐明了其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但申请人提交的修订后的使用管理规则第六条仍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因此,申请商标不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予条件,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