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恩倍福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猫途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株式会社普乐伊思
国内接收人:严爱淑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号号楼室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对第42479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560583号“FROMY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欺骗性,容易造成不良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打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衣服吊带;鞋用金属配件;游泳衣;舞衣;披肩;婚纱”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衣服吊带;鞋用金属配件”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FROMYITH”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