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骆萍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一家老小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对第23028372号“一家老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家老小”经过申请人多年的悉心经营,已经形成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经申请人查询得知,被申请人的法人主体资格早已注销,其商标的主体已经不再存在,理应被撤销。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大众点评评价;2、门店图片、宣传图片;3、相关网络报道材料;4、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保健站;康复中心;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动物养殖;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该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申请人,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一家老小”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注销并提供了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但商标权利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不能因其注册人的注销而消灭,该项权利仍可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等方式得以存续,且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注销前未对其商标权进行处分,故被申请人已注销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