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远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08908号“千朴 QIANP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59332号“仟朴 Qianp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83353号“千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21696847号“千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类似商标信息、申请人著作权证书及作品图案、申请人门店照片、销售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千朴”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仟朴”及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千朴”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