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22228号“凤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68053、38366504号“凤铝铝型材”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