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051094号“非你不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非你不可 49051094

阅读:44880 2021-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发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51094号“非你不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01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

  申请人:赵发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51094号“非你不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01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85311号商标、第4215223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不应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32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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