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91908号“新湖绿城•海上明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