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澣嵘模具有限公司南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501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48021号“波松 BOSONG及图”商标、第16715161号“宝福龙 BUBALUS及图”商标、第27060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显著性,在实际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视觉效果、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