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百极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25499号“一口小鸭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一口小鸭梨”品牌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做到区分,具有显著性。经过查询,在第43类服务上,大量含有“鸭梨”一词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账号、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截图;“一口小鸭梨”品牌在优酷、哔哩哔哩等网站的使用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口小鸭梨”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餐馆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