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佳贝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10040号“小确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11294号“小确杏 A LITTLE HAPPINESS及图”商标、第45696873号“焦妈妈DE小确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小确幸”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小确杏”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饼干、馅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硬块糖(糖果)、蛋糕、年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