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宁河后江石沽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78896号“后江石沽HOUJIANGSHI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07774号“后江石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1年6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天津宁河后江石沽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见第1746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