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特鲁曼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2128号“nu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的第19065541号“Nu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3月6日第173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70229号“Nuvo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提交了同意申请人在第10类商品上注册本案申请商标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存在区别,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专业领域不同,故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