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184292号“新华成舒适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华成舒适家 24184292

阅读:93406 2021-07-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婷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媛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3日对第24184292号“新华成舒适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0980071号“华成舒适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5…

  申请人:李婷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媛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3日对第24184292号“新华成舒适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0980071号“华成舒适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53204号“华成舒适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53278号“华成舒适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53250号“华成舒适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湖南化成爱尚家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商号称“华成爱尚家”和“华成供暖”的刻意摹仿,侵犯了该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地址与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营业地址一致,被申请人高媛有伪造营业执照之嫌,或者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有利用他人身份恶意抢注商标之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华成供暖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对其“华成供暖”商号的在先使用证据;

  2、华成供暖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获得的荣誉证书及奖牌;

  3、举证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诚实守信,并未摹仿他人商号,没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注册地址为代理公司地址,是为避免因被申请人无法及时收到商标局邮寄的信函而错失相关权利的情况出现,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与争议商标所注册的服务类别有明显差异,存在违规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有伪造营业执照的嫌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技术展览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0类空气净化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测量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依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须为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湖南华成爱尚家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但并未提交湖南华成爱尚家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授权文件,故我局对申请人前述主张的主体资格不予认可。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等相关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且仅凭争议商标注册人地址与代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业务的代理机构地址一致,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

本文《关于第24184292号“新华成舒适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华成舒适家 241842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5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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