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玟廷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8134号“MOTHE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15657号“MOTHE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