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伦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佩信科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建悦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8日对第16094573号“AAACLASSIC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855652号“A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4388号“A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22535号“A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54005号“AAA SINCE 195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82094号“AAA SINCE 195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52175号“AAA 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852176号“AAA HOM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ELLE HOMME商标使用照片;
3、申请人专柜分布、专柜照片及品牌推广资料;
4、申请人许可备案公告;
5、申请人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
6、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其形成对应关系。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授权书、租赁合同、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成品衣”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2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鞋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部分“AA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