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15675号“犍城叶婆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犍城叶婆婆 40215675

阅读:22265 2021-07-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范波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雒格彦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5日对第40215675号“犍城叶婆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第32203200号“嘉州叶婆婆钵钵鸡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

  申请人:范波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雒格彦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5日对第40215675号“犍城叶婆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第32203200号“嘉州叶婆婆钵钵鸡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叶婆婆”为申请人商号,在餐饮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主义经济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叶婆婆”官网简介、历史照片、营业执照;

  2、申请人纳税证明、荣誉证书、报刊等媒体报道、大众点评截图、携程及马蜂窝评论截图、自媒体截图、百度百科打印件等知名度证据;

  3、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茶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3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养老院等服务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咖啡馆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寄养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其商号“叶婆婆”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 养老院;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

本文《关于第40215675号“犍城叶婆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犍城叶婆婆 402156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5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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