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佰霖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83243号“兴宽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特殊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5975号“寛窄”商标、第23925411号“寛窄”商标、第29252168号“寛窄”商标、第36607160号“寛窄 KUANZHAI及图”商标、第38919101号“寛窄 KUANZHAI 17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86245号“宽窄 至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即将成为无效商标。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区分性,且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及时间精力,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信息、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成为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兴宽窄”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及引证商标四、五显著认读部分“寛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