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氢湘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72472号“氢湘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字号,“氢”指向富氢产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氢湘源”,其中“氢”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