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634724号“大孚 FEIY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孚 FEIYUE. 44634724

阅读:145758 2021-08-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大孚橡胶有限公司、上海生龙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34724号“大孚 FEIY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7170号“大孚dafu”商标、第33233579号“大孚DaFu”…

  申请人:上海大孚橡胶有限公司、上海生龙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34724号“大孚 FEIY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7170号“大孚dafu”商标、第33233579号“大孚DaFu”商标、第25573158号“FEIYUE及图”商标、第22348835号“FEIYUE及图”商标、第913590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第42570385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第41961415号“斐月FEIYUE”商标、第4195888号“斐岳FEIYUE”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235315号“非跃feiyue”商标、第13931490号“妃钥feiyue”商标、第101303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第22995621号“FEIYUE.及图”商标、第21928519号“斐月FEIYUE”商标、第37974943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第10859371号“妃约FEIYUE”商标、第21928404号“斐岳FEIYUE”商标、第24318118号“斐越FEIYUE”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

本文《关于第44634724号“大孚 FEIY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孚 FEIYUE. 446347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528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