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789315号“MIRA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RAGO 28789315

阅读:51862 2021-08-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6283号《关于第28789315号“MIRA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5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6283号《关于第28789315号“MIRA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5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10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3686235号“MIR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8期《商标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本案提起商标驳回复审时适用的是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至本案重新审理时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实施,本案将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定肉内层温度用数字温度计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定肉内层温度用数字温度计”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

本文《关于第28789315号“MIRA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RAGO 287893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5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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