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OLOGIC,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1957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65378号“GENI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3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6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126351号“GEN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医用或诊疗所用电子体温计;医用或诊疗所用探针套;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在“医用或诊疗所用电子体温计;医用或诊疗所用探针套;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05期《商标公告》。目前引证商标仅为“牙科设备;救护担架;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人造器官;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有效商标。
本案提起商标驳回复审时适用的是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至本案重新审理时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实施,本案将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房钼靶成像系统”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乳房钼靶成像系统”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