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849189号“瀛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瀛联 48849189

阅读:86759 2021-08-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麦亿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49189号“瀛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4027号“赢联 WIN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88102号“赢联”商标…

  申请人:上海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麦亿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49189号“瀛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4027号“赢联 WIN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88102号“赢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扩展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商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令牌(加密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瀛联”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赢联”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为其已注册商标的扩展注册,该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人称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商号,但商号具有地域性,其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属性,申请商标是否与其商号一致,并非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必然考虑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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