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唐汪清真餐厅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83442号“唐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18411211号“唐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1年2月24日被我局以(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4871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其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