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峻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025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8498号“PAPOWER AUTOMATION及图”商标、第13527585号“兴安居XINGANJU及图”商标、第13784255号“安锐达ANRUIDA及图”商标、第16557727号图形商标、第22058604号图形商标、第17250795号“科艾拓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平台截图、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程序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火警报警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汽笛报警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