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中山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06385号“食在鲜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04078号“食在鲜生SHI ZAI XIAN 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885377号“食味鲜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快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