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65231号“理想猴Ideal LMonk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中第16080486号“理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82527号“理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待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不服该驳回复审决定,已提起诉讼,现处于二审诉讼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