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创矩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鸿(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43685号“菠萝乐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37078号“菠萝网络电台BOLO.RBC.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491433号“菠萝工场BOLUO FAC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69546号“菠萝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109996号“菠萝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33205号“菠萝音乐PINEAPPLE MUSIC 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315802号“菠萝插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409230号“大菠萝DA BO L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五、七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四、六现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前述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公众号详细介绍及发表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3、引证商标三、四、六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4、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七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菠萝”,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